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人事代理单位存档须知
时间:2008年9月12日 作者:
一.存档范围
凡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执照的本市各类企业;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事业单位,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本市社团组织,均可委托我中心代理人事工作。
二.存档人员条件
1.原则上应具有福州市正式户口,人事关系在福州地区单位;
2.年龄男在50岁以下,女在45岁以下;
3.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。
三.需提交的材料
1.有效的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上级批文,并提交影印件(A4复印纸)。
2.单位委托中心人事代理委托书。
3.单位拟存入档案人员的名单。注明:姓名、性别、年龄、档案原所在单位全称,本中心负责出具商调函。
四.办理程序
1、填写《人事代理协议书》一式两份,双方各执一份。
2、填写《人事代理手册》有关内容,并由人事代理单位妥善保管。
3、按规定交纳一次性"立户"手续费    元整。
五、具体要求
1、凡委托中心人事代理的单位,应确定一名人事干部。负责与本中心进行联系。
2、人事代理单位办理存转档手续时,必须携带《人事代理手册》。
3、人事代理单位的职工如需中心出具相关人事证明时(如:婚育证明、出国政审、住房盖章、考学、存档证明等),需为其出具介绍信,并备齐相关材料。
4、人事代理单位存档人员被解聘时,所在单位应及时对本人作出工作鉴定,并书面通知本中心办理解聘人员档案转存事宜。
5、人事代理单位如成建制撤户,需提前一周向中心送达转档的相关材料,结清费用后,办理有关手续。
6、人事代理单位,如有地址、公司名称、邮编、电话、联系人等方面发生变化时,应在一个月内持《人事代理手册》、介绍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本中心办理变更备案手续。
7、人事代理单位应按合同规定及时交纳档案管理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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